
学会组织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处理机关日常政务以及来往人员的日常接待工作;负责学会重要文件的起草,制定学会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学会系列期刊的管理工作;策划学会的对外宣传活动和制作宣传用品;负责公文的运转及人事劳资、文书档案、人员考勤,管理学会印章,审核学会财务计划。
负责学会的信息管理工作,及时传播中医药学会各部室、各专科分会、各级分会的工作动态和信息;为广大中医药工作者提供中医药最新学术动态并为其提供信息交流的平台;采集、整理、储存中医药学会工作会议、学术活动的电子、文字、影象资料;承担中医药学会网站的信息管理、安全维护及学会工作通讯的编辑等工作。
负责学会各项奖励的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评价指标等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定工作;负责组织各项奖励的形式审查、评审、授奖以及异议处理工作;负责评审专家库的调整和管理工作;负责学会经上级部门批准设立奖项的年检工作;负责向上级中医药管理局、科协推荐项目及人才工作。
二、学术和继续教育部
负责组织广大中医药科学工作者开展学术交流,汇总、审核和协调学会年度学术活动,组织、指导与管理学术活动及学会各分支机构的组织建设与学术交流;负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有关筹备工作;发展学会会员,保持同会员、团体会员的联系,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会员的权力。
负责每年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组织申报工作,并对开展的项目进行管理和规范;研讨和制定继续教育工作的相关规定、标准和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计划;承担全国中医药新技术、新知识的推广和普及;探索包括远程教育在内的继续医学教育的方法,丰富继续教育服务内涵;负责开展面向公众的中医药知识科学普及活动,组织科普专家编写系列科普书籍。
三、财务和会员服务部
负责做好本单位财务预算的编报、执行和决算工作;负责办理财务日常收支,及时正确的进行会计核算;按时报送各种报表,完成纳税申报;不断制定和完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并监督落实;定期进行财务分析,为领导提供会计信息。
负责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的发展、服务和联络工作;办理会员申请、审核、登记手续,建立会员档案,维护会员网络信息;开展会员需求调研、会员培训等工作,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制定会员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会员发展机制、服务机制和联络机制;组织志愿者开展会员服务工作;总结会员工作经验,表彰先进会员;做好会费收缴,以及其他与会员有关的工作。
南阳市中医药学会章程
(2013年8月4日成立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南阳市中医药学会(其英文名称:Nanyang Association of Chinese Medicine,英文简称:NACM)
第二条 南阳市中医药学会(以下简称本学会)是南阳中医药科学技术工作者和管理工作者自愿结成的、全市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学会宗旨是:团结广大中医药科学技术工作者和管理工作者,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的前提下,促进中医药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中医药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中医药科技人才和管理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张仲景学术文化的继承和弘扬,为南阳民生健康和社会经济发展服务。
第四条 本学会接受南阳市中医药管理局和南阳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学会的常设办事机构地址为南阳市滨河东路 总工会4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学会的业务范围如下:
(一)团结广大中医药界人士,宣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河南省中医条例》和南阳市中医药政策法规;
(二)开展各种形式的中医药学术活动,组织开展重点课题的学术研讨和科学考察活动;
(三)编辑出版中医药学术期刊、科普读物、技术信息、专著图书及有关资料;
(四)开展中医药继续教育,提高会员及广大中医药科技工作者的学术水平,在广大群众中进行中医药学知识的普及宣传;
(五)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中医药工作者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六)组织中医药专家协助政府对中医药政策法规、发展战略、科技研发和管理决策进行论证;
(七)承办政府及有关部门在深化改革、转变职能中委托、交办的各项工作和任务;
(八)举荐、培养优秀中医药人才;宣传、奖励医德高尚、业务精良的中医药从业人员。推荐、评选、奖励优秀的中医药科学技术成果、学术论文和科普作品;推荐、表彰、奖励在中医药科技学术活动中成绩优异的会员及在学会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学会工作人员;
(九)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加强同上级和相关学术团体及学者的联系与互动;
(十)开发和推广中医药科技成果,开展中医药适宜技术普及培训,为有关部门提供中医药科技咨询;
(十一)开展张仲景医药科技文化的传承和弘扬,保护和利用中医药文化优秀遗产;
(十二)承办行业相关部门委托的工作事项以及符合本会宗旨的有关事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学会的会员种类由个人会员、单位(团体)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学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学会的章程;
(二)自愿申请加入本学会;
(三)个人会员
1、中医药院校毕业,获得执业中医师、中药师、助教、助理研究员、助理编辑、技师以上职称者;
2、从事与中医药学科有关的人员,具备以上相应技术职称者;
3、在中医药理论研究、临床实践、文献整理方面有一定能力、水平和成果的从业人员;
4、在中药种植、加工、销售、科研方面有一定成绩者;
5、具有中医药管理工作经验的管理者。
(四)单位(团体)会员
参与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并拥有一定数量专业技术职称的中医药企、事业单位,预防、保健、科研、教育、中药产加销等机构,可接纳为团体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学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学会的活动,获得本学会服务的优先权;
(三)对本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四)本学会有关信息资料的优先获得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学会章程;
(二)执行本学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学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学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接受本学会的监督和检查;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学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二年未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学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学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讨论和决定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经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中医药管理局审查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会成员;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审议、批准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推选或聘任副秘书长、理事会常设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
(八)审议本学会各机构的工作计划,领导本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本学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学会设立常务理事会,领导本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学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学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学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中医药管理局审查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学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市中医药管理局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学会法人代表由秘书长担任。
本学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学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制定本学会发展的长、短期计划,安排年度工作计划。
第二十九条 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第三十条 本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结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执行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负责组织制定业务活动计划、内部管理制度;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学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单位、团体和个人的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服务、咨询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学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学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以任何方式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学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学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学会的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审计、税务部门的监督检查。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市民政局和市中医药管理局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学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学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学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市中医药管理局审查同意,并报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学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建议。
第四十三条 本学会终止提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市中医药管理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学会终止前,须在市中医药管理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学会经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市中医药管理局和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学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3年8月4日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学会的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南阳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
|